欠款未依約償還 可請強制執行
蘋果日報
束手無策的女人問:
前男友拜託我辦現金卡借他週轉,最後冒領四間銀行現金卡共兩百多萬元後逃逸,我不甘變成卡奴而報警,警察叫我告他侵占,但四年後竟不起訴。當初想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而未單獨告民事,卻因刑事拖了四年,民事追訴期已過,對方早已脫產,只願以每月五千元分期賠償,我因中年失業還要奉養父母,房、車都將不保,請問有無方法能追討一點錢?
律師廖芳萱答:
侵占是公訴罪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追訴時效是五年,但民事侵權行為依《民法》規定,其時效是從知道賠償人及損害金額時起算兩年內,因此讀者如主張金錢被冒領,須在知悉起兩年內對加害人提民事訴訟,否則時效將消滅。
但如果當初是讀者同意借錢給前男友,一般借貸契約請求權是十五年,只要十五年內都可請求對方還款。
因此讀者可仔細看檢方不起訴處分書,是否認定讀者與前男友間有借貸契約,屬民事借貸關係才不起訴。
扛卡債可協商還款
此外,對方如果願意每月付五千元清償,雙方可到鄉鎮市公會的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協議,並送法院認證,效力等同法院判決,將來若對方不按月還錢,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封拍賣他名下財產或按月扣薪抵債。
因為讀者現在沒有工作,但有房子、車子,可以試著和銀行協商還款計劃,若協商不成,可依《債務清理條例》,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。
◎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