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的嗎
志文和麗娟結婚後沒多久,志文為表示對麗娟的愛,出錢以麗娟的名字買了一棟房子。沒過幾年,兩人因個性不合而鬧離婚,志文要求麗娟要將房子更名回自己所有。麗娟該如何處理夫妻財產問題呢?
民法親屬篇有關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有一次重大的修正,其中刪除了法定財產制中的「特有財產」規定,財產的種類只區分成「婚前財產」及「婚後財產」,而且由夫妻各自所有,不再組合所謂「聯合財產」。依第一千零十八條的規定,夫或妻對於其財產有各自的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的權利,所以不會有聯合財產應歸屬於誰的問題。
但是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民法親屬篇施行法修正前,依照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前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,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,太太名下的財產,原則上仍推定為先生所有,除非太太可以證明財產確實是太太自行攢錢取得的,或太太娘家送她的,例如:太太名下房子,除非太太能提出貸款繳款等證據,證明確是自己負擔,否則往往會被推定為先生所有。
不過,依照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,「聯合財產中,夫與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,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,各保有其所有權。」而這條規定因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增訂,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起,溯及對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結婚,並置產於妻名下之夫妻都有適用,所以登記在麗娟名下的財產原則上即為麗娟所有。但如果志文有辦法舉證證明當初之所以登記在麗娟名下,乃因有稅捐或債務等之考量,只是暫借麗娟名義登記而已,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志文,麗娟就未必能百分之百依照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了。
九十一年六月修正的法律,更進一步規定夫妻各自名下財產,不管是婚前就有的,還是婚後才取得的,都由夫或妻各自所有,並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處分,已經不再有「聯合財產」的概念了。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