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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佔母遺產 父可提告回復繼承權

蘋果日報

痛心的爸爸問:
我太太於一九九八年死於心臟病,太太過世後留有兩間房子,和銀行存款、保險箱內的財物。我太太自從嫁給我後,從來沒上過班,生了一女二子,而我努力上班買了這兩間房子,登記在太太名下。
我太太過世後女兒私自拿著房地契和印鑑,在二○○四年偽造我和兒子的簽名,逕行辦理遺產分割,拿走兩間房子各四分之一的產權。且在我太太過世隔天,自行把我太太的戶頭內積蓄領光,還不告知我太太的保險箱在哪、有什麼東西,我想問該如何做?才能感情挽回

律師廖芳萱答:
此事可分循民事、刑事途徑解決,讀者可到法院提出請求回復繼承權,或到地檢署按鈴控告女兒,涉嫌竊盜、背信、偽造文書等罪。不過因妻子早在十年前就已往生,因此恐須注意時效問題。

超過時效難訴訟
依法民事訴訟部分,要在知悉繼承權被侵害的兩年內,且距離事發當時不超過十年提出訴訟,否則就會超過追訴時效。至於刑事部分則須在知悉女兒拿走印鑑、領走存款以及偷辦遺產分割的半年內提出告訴,否則也會超過時效。
另外有關女兒不願告知保險箱的部分,則因很難舉證保險箱內物品為何、價值多少,所以很難提出訴訟。
由於讀者未在妻子過世的兩年內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訴,妻子的遺產將由他與三名子女平分,女兒繼承四分之一的房產,看似並無過當之處。
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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